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矿产资源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企业在我县境内从事地质勘查钻探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凡在我县境内开展地质勘查钻探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勘查许可等相关证照或手续,并在县国土局备案,同时要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村组取得联系。
二、明确责任。在勘查钻探过程中,一旦发现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告知当地村组及乡镇党委政府,迅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待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一旦发生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企业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告知当地村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彻底消除隐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因企业通报情况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企业承担一切责任。
三、畅通信息。当地党委政府在接到企业情况通报后,应立即对所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县应急办(电话、传真:6227479、6223554)汇报。县应急办接报后,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有效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损失。因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延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肃纪律。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在当地进行地质勘查钻探活动企业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未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而擅自开展勘查钻探的,要立即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地质勘查钻探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的,要及时制止和上报。